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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申請核發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應於初次安放燃料前,填具附件(五)之申請書,並附送載明左列事項之該反應器設施之安全性綜合報告(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核子反應器安全運轉之技術規範。
一、有關設置地點特性之最新資料。
二、核子反應器結構、系統及組合件之最後分析與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方法。
四、核子反應器廠之組織。
五、運轉前檢查計畫及試運轉計畫。
六、正常運轉、維護、監察及定期檢查計畫。
七、緊急事件應變計畫。
前項反應器技術規範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後,非經以書面報請核准,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