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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由空中運送者,除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將有關運送事宜通知民用航空站及當地、沿途軍警機構外,應以貨機運送,並指派護送人員一人護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