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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所稱完整紀錄,係指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之料帳紀錄。持照人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根據半年之料帳紀錄,填報附件(三)之核子物料平衡表,送請原子能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