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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生產或持有核子燃料,應填具附件(二)之申請書,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核發核子燃料執照。但所生產或持有之核子燃料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請發執照。
一、含鈽之總活度在3.7×10 三次方貝克(零點一微居里)以下者。
二、含鈾-二三三、鈾-二三五之總活度在3.7×10 四次方貝克(一微居里)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