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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生產或持有核子原料,應填具附件(一)之申請書,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核發核子原料執照。但所生產或持有之核子原料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免於請發執照。
一、鈾礦物、釷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所含鈾、釷成份重量比低於萬分之五者。
二、混合物、化合物、溶液或合金、所含核子原料之重量比低於萬分之五者。
三、核子原料中含鈾、釷成份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而鈾、釷之總重量不超過一公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