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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原子能委員會為推廣原子能和平用途,得報請行政院令有關部會設立原子能事業機構。
私人設立原子能研究及事業機構時,均須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