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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為研究原子能科學並生產放射性物質,以供和平使用,除充實已建之核子反應器外,原子能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呈准行政院核撥專款,增建核子反應器及其他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