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原子能科學研究機構,應充實放射性偵測、分析、化驗之設備,並加強游離輻射防護之研究。
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前項研究機構,辦理游離輻射防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