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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
會計帳簿應由財團法人董事長、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各項會計帳簿,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保管期限屆滿,經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核准,得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