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就調處不成立事件,經調處委員(會)認定傳銷商之請求為有理由者,傳銷商得請求保護機構就一定額度內先代為支付訴訟費及律師費,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於訴訟終結確定後,返還前述費用。但傳銷商因無資力且經保護機構同意減免返還者,不在此限。
前項代為支付訴訟費、律師費之上限及無資力得減免返還費用之標準,由保護機構擬議,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