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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
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與多層次傳銷事
業締結契約之無行為能力參加人,得繼續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至退出該多
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