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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
,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視察八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三人,視察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專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管理師一人至三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
其中三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
,管理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二人
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列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六人至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