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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或事業派員
列席,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