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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
綜理會務;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
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
任命之。
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