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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三倍券之領取方式如下:
一、紙本三倍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經濟部公告之場所進行網路認證或認定身分,依下列規定領取:
(一)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者,應持健保卡。
(二)未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國民身分證、經外交部認定之證件或居留證件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領取時,應同時出具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由受託人簽收。
二、數位三倍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至經濟部公告之指定網站登錄並綁定記名行動支付、記名電子票證或信用卡。
紙本三倍券經領取後不得請求退款;如有遺失、毀損、被竊、被盜等情事,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