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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因受到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受災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營業登記,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實收資本額或經常僱用員工數基準。
二、於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所定災區之企業,其營業場所、廠房設施、機器、設備、原物料、半成品或成品因災害而損毀。
前項受災中小企業應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