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補助之中小企業,增僱符合前條規定之受僱員工,應於申請期間檢具
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構)申請補助,並
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中小企業創新計畫申請表。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增僱員工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符合前條第一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符合第五條及前條規定之承諾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計畫申請表所列事項須變更時,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
估,以書面資料向原受理申請機關(構)辦理計畫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