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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為創造國民就業機會及改善人力結構,本辦法所補助之增僱員工,應具中
華民國國籍且失業達三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四十五歲以上
者,不受本項失業期間之限制。
一、大專畢業以上學歷。
二、領有國內、外機關(構)核發之專業證照或認證考試及格證書。
三、具特殊專業能力。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辦法所補助之增僱員工,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增僱員工與該中小企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間有配偶、
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其配偶之關係。
二、增僱員工為中小企業既有委任、承攬、派遣或短期契約員工。
三、中小企業對同一增僱員工於同一期間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
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四、增僱員工因企業組織改造、事業集團或關係企業間或為同一代表人之
事業單位之員工僱用轉換者。
五、增僱員工為該中小企業離職未滿三個月之員工。
前項內容,中小企業應以承諾書具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