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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供之增僱工作機會應符合勞動相關法規規範,且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非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理容
、三溫暖之行業。
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中小企業為
公司者,其公司淨值以正值為原則。
四、於申請補助前六個月內無非法解僱員工情事。
五、最近一年內無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其情節重大者。
前項內容,中小企業應以承諾書具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