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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小企業於增僱員工到職及離職後七日內,應向原受理申請之機關(構)
回報。
中小企業與增僱員工須配合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執行之機關(構)
進行實地及電話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