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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對中小企業完成補助申請後之增僱員工,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補
助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增僱員工為四十五歲以上者,補助期間得延長
為一年。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須連續僱用滿三個月以上,且增僱員工每月薪資不得低
於法定基本工資加計依本辦法申請之新臺幣一萬元,始得對其發給補助金
;其餘不足月部分,按當月在職日數比例,計算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