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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事業。但下列行業
之中小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一、舞廳、舞場、酒家、酒吧 特種咖啡茶室、三溫暖、視聽理容。
二、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