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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者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申請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部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
,本部得駁回其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