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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二、財務健全。
三、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有研究發展專門人才。
四、具備執行計畫之研發管理能力。
五、研發團隊具有研究發展實績。
申請者五年內曾執行政府科技計畫,而有重大違約紀錄者,主管機關不得
提供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