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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具有左列情形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前條標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
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前條標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
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前條標準者
,輔導機關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體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