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文件應密封,外封套須書明獎勵對象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及「申請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字樣。採掛號郵寄者,送達日期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六時前送達,並以本部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記載不完備,本部得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同一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獎勵(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獎勵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駁回該申請案件;已核准者,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