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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規劃草案(應含潛力設置場址、設置類型、容量規模及商業開發或自用發電經營模式規劃)。
三、工作內容概述,應含: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潛力盤查。
(二)再生能源推廣規劃及執行作法(應含相關說明會或工作坊等宣導活動辦理規劃)。
(三)再生能源策略執行調查(應含社區居民提供設置場址意願調查及社區居民投資意願調查)。
四、具公民性之活動規劃(含社區回饋、社會公益等相關規劃內容)。
五、經費運用方式。
六、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
執行方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規劃(應含設置場址、設置類型、容量規模、每瓩設置成本估算、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商業開發模式或自用發電經營模式設計、執行時程規劃、維運規劃及效益分析)。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潛力盤查結果(社區內之潛力盤查結果至少為六十瓩)。
三、再生能源推廣執行作法及宣導成果(應含相關說明會或工作坊等宣導活動執行說明)。
四、再生能源策略執行調查成果(應含社區居民提供設置場址意願調查結果統計與分析及社區居民投資意願調查結果統計與分析)。
五、具公民性之活動執行方法(含社區回饋、社會公益等相關規劃內容)。
六、採自用發電經營模式者,執行方案內容得另增列儲能設備設置之規劃(應含設置類型、容量規模、每瓩時設置成本估算、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及執行時程規劃)。
第一階段申請獎勵之團體擬以其他團體為第二階段獎勵之申請者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設置者,應於前項執行方案之商業開發模式或自用發電經營模式設計中載明,並應敘明兩者間之利害關係及後續運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