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查核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查核業務時,應將查核執行過程、意見陳述等資訊作成查核紀錄,並由受查核公用售電業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查核紀錄以書面通知受查核之公用售電業及第四條第二項之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