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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與學者三人至七人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各階段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評選,各階段審查及評選內容如下:
一、規劃評估階段:依「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計畫書」之完整性進行審查。
二、執行設置階段:依示範計畫之可行性及經費合理性等項目進行審查,並得就完成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辦理相關審查事宜。
申請獎勵對象應於本部函知審查獎勵結果之日起一個月內,依審查會議紀錄提送修正文件後,由本部函知核定經費。
第一項經核准之各階段示範獎勵案內容,非經本部核准,受獎勵對象不得變更之。惟因不可抗力因素,受獎勵對象得敘明理由並向本部申請辦理示範計畫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