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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政府機關辦理電協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漁會辦理電協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應依漁會法、漁會財務處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規定接受補助型電協金分配者,應每季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前一季電協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受撥日期及受撥理由等;專案型電協金之運用情形相關資訊,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季上網公布前一季電協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撥付日期及撥付理由等。
電業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請求協助排除阻礙電力設施開發與營運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