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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發電設施:指發電機組及變壓(開閉)設施。
二、輸變電設施:指三百四十五仟伏超高壓變電(開閉)設施。
三、周邊地區:指所在地區及鄰近地區。
四、所在地區:指發電設施或輸變電設施所在之鄉(鎮、市、區)。
五、鄰近地區:指毗連所在地區之臨海鄉(鎮、市、區),或以發電廠為中心,依下列各發電設施能源類別所定半徑距離劃定之鄉(鎮、市、區):
(一)燃氣:二公里。
(二)燃油:五公里。
(三)燃煤:十公里。
六、補助型電力開發協助金(以下簡稱補助型電協金):指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依本辦法規定,直接撥付予發電設施周邊地區及輸變電設施所在地區之電協金。
七、專案型電力開發協助金(以下簡稱專案型電協金):指供發電設施、電源線或輸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直轄市、縣(市)機關所轄之機關、鄉(鎮、市、區)公所、電業、農會、漁會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本國籍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等提出專案計畫申請,經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所組成專戶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撥付之電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