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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低壓用戶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項目如下:
一、測定絕緣電阻。
二、檢視接地裝置。
前項測定絕緣電阻以在接戶開關箱量測為原則。
如測量絕緣電阻有困難者,得僅測定洩漏電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訂定未能測量絕緣電阻,改測量洩漏電流之標準作業程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