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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法應設置用戶配電場所者,應於建築物興建時,一併設置用戶配電場所。
用戶於建築設計階段,應與輸配電業洽妥應留設之用戶配電場所及通道,並於送交建築主管機關之建築設計圖內標明之。
用戶於建築物興建或變更用戶配電場所前,應出具下列文件送輸配電業辦理有關手續:
一、屋外配電場所:
(一)承諾書。
(二)建造執照正本及影本(建造執照正本核對後應予送還)。
(三)建築圖。
(四)地籍配置圖。
(五)地面一樓平面圖。
二、屋內配電場所:
(一)承諾書。
(二)建造執照正本及影本(建造執照正本核對後應予送還)。
(三)建築圖。
(四)地籍配置圖。
(五)設置用戶配電場所(含管道間)樓層平面圖。
(六)地面一樓平面圖。
(七)配電場所剖面圖。
(八)配電場所上層結構圖。
(九)配電場所位於地下層之建築物,於地面層面向屋外出入口之防水閘門(板)設計圖。
前項用戶配電場所及通道有變更,或既設建築物用戶欲設置配電場所,應洽輸配電業並將建築設計圖面重新送交建築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