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發電業併購時,應就純益已提撥數額之處理進行適當之協商。如為電業間之併購,並應於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併購計畫書中敘明協商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