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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用售電業自第二條當期電力排碳係數基準公告日之次年起,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逐年提報執行報告及佐證資料,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審查。
前項報告內容包括執行成果及執行規劃,其內容如下:
一、前一年度執行成果(當年度如須依第六條規定申報時,得免提出):
(一)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實績值。
(二)購電組合及計算電力排碳係數實績值之相關資訊。
二、當年度及下一年度執行規劃:
(一)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預定達成值。
(二)購電組合規劃。
(三)達成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規劃時程及作法。
公用售電業無法如期達成各年度電力排碳係數之預定達成值時,電業管制機關得召開檢討會議,要求公用售電業說明未能達成之原因,並提出補救措施或因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