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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輸配電業應設置中央、區域及配電調度中心,以執行電力網運轉操作。
前項中央調度中心應設置異地實體備援調度中心;區域調度中心與配電調度中心,應具備調度備援監控功能及相關機制。
區域及配電調度中心,應接受中央調度中心之指揮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