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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輸配電業應就事故、電源不足、設備超載等事項,擬具預警、緊急處置、負載限制、事故通報、事故分析及全黑復電程序等相關因應機制。
輸配電業就前項事故、電源不足、設備超載等事項因應機制之執行情形,應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五年,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