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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鍋爐、汽輪機、氣渦輪機、內燃機、燃料電池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耐壓部分結構及耐壓部分所用材料,應能承受最高設計壓力或溫度所產生之最大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