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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訂定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6、8  條、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13 條第 3  款第 1  目及同條第 4  款第 1  目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為確保全國電力供應穩定及安全,能源用戶屬電力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因區位屬離島,且其裝置容量未納入全國分期分區裝置容量。
二、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載規劃商轉年之備用容量率預估值,低於備用容量率基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