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登記遴用或更換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者,每件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