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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十八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