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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 2  條第 2  款,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非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紀錄。
二、備份及還原測試之紀錄。
三、所屬人員權限新增、變動及刪除之紀錄。
四、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行為之紀錄。
五、其他必要之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