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獎勵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獎勵案: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獎勵案。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中央主管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核准獎勵案。
獎勵案或受獎勵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核定獎勵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一、地熱能探勘作業或發電系統之設置與核准之獎勵案內容不符,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二、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一或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獎勵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違反情形,終止或解除示範獎勵契約,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獎勵費用;受獎勵人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示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