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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獎勵人如未履行本辦法及示範獎勵契約各項義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履行,屆期未履行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提示銀行履約保證函請求一部或全部扣抵給付。
受獎勵人未能如期完成地熱能發電系統機組,或該機組經查驗不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提出複驗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按逾期日數,每日按獎勵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獎勵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前項逾期違約金,連同其他損害賠償,中央主管機關得提示銀行履約保證函請求一部或全部扣抵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