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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十七人至十九人擔任計畫評選委員,以召開評選會議方式審議符合資格審查之獎勵案件。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選擔任,其餘委員以具有與能源相關專門知識或示範風場開發涉及政府機關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會議,不得代理。評選會議召開時,得邀請符合資格條件之申請人到場簡報及答詢。
評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為僱傭、顧問、委任或代理關係。
有前項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其他情形足以認定評選委員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