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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速報表得採用下列方式之一陳報,並應於陳報後確認接獲通報事項:
一、傳真。
二、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
三、專人送達。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