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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承裝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甲級承裝業:
(一)資本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營業場所及附表一所定之工具設備。
(三)僱有專業人員四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甲級專業人員。
二、乙級承裝業:
(一)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營業場所及附表二所定之工具設備。
(三)僱有專業人員二人以上。
承裝業之負責人,具有第四條規定之資格者,得自任各該級承裝業之專業人員。
受僱於承裝業之專業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承裝業之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