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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未連接交貨口整壓站及除整壓站外之相關整壓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附表一所列編號一至編號六之類型,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設置完成。
二、附表一所列編號七及編號八之類型,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設置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