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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設備防災之相關設施維護作業機制,訂定設備維護週期及方法,並作成紀錄。
前項紀錄應保存五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