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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事業應將營運成本項目,按從量費及基本費,分別彙集成可直接或間接歸屬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之一般共同成本之相關支出。
前項所定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折舊費用、委外支出與其他相關支出等成本項目,其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成本:事業為氣體作業所購入之天然氣及嗅劑成本,及其他作業活動所支出之零星原(材)料。
二、人事成本:用人費、勞工保險費、伙食費、退休金及其他必要人事開支。
三、折舊費用:設備依所得稅法所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內有關耐用年數計算之費用。
四、委外支出:事業為供應天然氣,委託其他業者提供服務所支出之勞務或商品費用。
五、其他相關支出:指設備保險費或其他可直接或間接歸屬至相關作業之支出。